非医师行医案
发起人:wuxing  回复数:0  浏览数:6822  最后更新:2020/8/28 8:10:41 by wu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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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2020年02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牟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某药店检查。经调查,该药房负责人孙某涉嫌非医师行医为发热患者诊疗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医师行医违法行为。牟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做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299元,罚款人民币3万元。
分析:此案孙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从事非法行医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给熟人输液,开药方没什么大不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其进行处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法制宣传,强调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本入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最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转变了思想观念。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2020年6月1日起,无证行医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最低罚款五万元。新法的实施,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大众的身心健康。